柳州市十五中正副校长贪污受贿案案例分析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刘金永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立案侦查的一起学校贪腐案件,被告人杨海里、唐艳玲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共60多万元,严重损害学校的形象,并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柳北区检察院针对此案件,对该案发生的原因和特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预防对策和建议,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汲取教育,加强预防。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海里,男,1962年2月18日生于广西贺州市,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柳州市第十五中学校长。
被告人唐艳玲,女,1965年2月9日生于湖南邵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柳州市第十五中学副校长。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9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海里、唐艳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海里、唐艳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取他人贿赂款,并为他人谋取私利。2013年7月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杨海里有期徒刑16年,以受贿罪判处唐艳玲有期徒刑10年。
二、案情介绍
柳州市第十五中学是柳州市的一所重点中学,综合实力较强,吸引了大量的
家长想方设法将子女送到该校就读,同时也让社会上的商家滋生出做学校生意的念头。杨海里、唐艳玲就是在这种优势条件下,私欲之心日趋膨胀。于2010年至2012年间,从招生录取环节的收受小恩小惠入手,逐渐加大 “胃口”,多面“出击”,再从组织学生出国游学、校服订购等方面收取贿赂、“回扣”等,为他人谋取私利,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该案件呈现了一定的特点:
(一)作案具有连续性及共同性。从2010年至2012年4月案发,两人每年
都抓住春秋季学生入学的时机,利用主管招生事务的便利,先后多次以“赞助费”、“辛苦费”为名,向学生家长索取贿赂款共计172000元。同时,利用春秋两季,组织学生出国游学,暗中收取旅行社“回扣款”114215元。
(二)犯罪主体除共同作案还有个人作案。杨海里主管学校日常行政事务,
大小事情都由他亲自打理。案件中,除了利用招生时机共同收受贿赂款外,杨海里还凭借个人的权利,单独以“入学须为学校缴纳纸张油墨赞助费”为名,向9名家长索取贿赂款共计4.5万元据为己有,并且还以“更换供应商”为由,向校服供应商索贿5万元,甚至还截留学生午餐菜款,贪污公款7万元。而唐艳玲则利用招生之便,2010年至2012年间,个人先后8次非法收受多名请托人的财物51500元,并为学生谋取入学资格。
(三)作案手段、案件性质单一。杨海里、唐艳玲在案中作案手段主要以收
取“好处费”、“回扣款”为主,案件的性质也通常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人受贿的猖狂性已达到“不给钱不办事”的程度。
(四)犯罪主体身份特殊。杨海里、唐艳玲文化程度较高,并且均为中共党员,两人都受过高等教育,有着极高的文化素质,同时也接受过党组织的层层考验,但是两人都把党员准则抛至一边,把一己之私置于胸前,导致了他们走上犯罪之路。
三、犯罪原因剖析
上述两被告人走上迷途,犯下错误并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结果。其中原因归结起来有两方面,一方面为客观原因,主要结合教育系统的管理制度的大背景来分析,另一方面就是主观原因,主要从自身思想觉悟方面找病因。
(一)犯罪客观原因
1、领导权利过大,过于集中。学校大多事务都是由校长、副校长个人决定,学校没有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起却未正常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校长“家长制”管理色彩浓厚,对教职工的考核考评实质上由校长一人决断,中层及以下干部完全处于权力依附地位,凡事唯领导命令是从,畏权、畏官、盲从。本案中杨海里、唐艳玲两人,将自己手中权力利用得淋漓尽致,大到学校招生工作,小到校服订购,食堂食品采购等均有染指。
2、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到位。学校监督机制乏力,权力处于真空,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没有设立相关的监督部门,监督机制流于形式;二是党内民主监督缺失;三是下级对上级监督意识缺乏,渠道不畅,想监督而不敢监督;四是缺乏有效的来自于群众的外部监督。
(二)主观原因
1、拜金主义主义思想严重。在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进程中,有些管理者迷信“关系”、迷恋权力,面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不能正视付出与回报的矛盾,思想变质、心里失衡,从而削弱对党和国家的忠诚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理想信念崩塌,权力观、价值观扭曲,背离了我党“权力来之于人民,也为民所用”的宗旨,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生活方式,为满足不断膨胀的私欲,罔顾党纪国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寻租。
2、放松学习,对自身要求松懈,党性原则不强。长期放松学习,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杨海里、唐艳玲违法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人生观的变异,是对理想信念的动摇,是长期放松学习的后果。两人身为中共党员,没有坚守党员的基本准则,把党性原则丢一边,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伸出贪腐之手,这行为并非一个合格党员所为,因此,党性原则不强也是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四、犯罪警示和预防对策
杨海里、唐艳玲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的行为不仅是个人原因所致,同时也折射了教育领域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因此除了要加强领导干部自身教育之外,还要从教育部门入手,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权力观。权力观问题,始终与权力的廉洁与否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腐败问题的发生,无不是权力腐败的表现,而权力腐败的出现,又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观错误所致。因此,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指示精神、党规政纪和法律法规,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同时运用廉政党课、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等形式,将正面导向教育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令领导干部切实做到警钟长鸣,敬畏法纪、敬畏权力。
(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
首先要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发挥学校党支部、教代会、工会、校纪检等组织的监督制约作用,把各种重大的校务活动时刻置于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之下,避免暗箱操作、贪污、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发生。另外,各学校还可推选一名专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此外对于教育部门出现乱收费,吃回扣款等不正之风,应当由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纪委、审计组成调查组,加强对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是要强化外部监督。通过设立奖励举报制度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加强信念教育,弘扬师德师风,面向教师群体完善其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其民主监督职务犯罪的意识;加强廉政宣传,营造廉政氛围,面向学生家长群体倡导正常的尊师重教风气、提升其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两相结合,建立起有群众基础的职务犯罪防控体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教育所涉及到的社会层面共同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廉洁自律文化氛围。
(四)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各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可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并且每年至少一次听取辖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