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资讯 丨 北检星光 丨 检察风采 丨 务实研究 丨 检察文化 丨 精彩专题 丨 以案说法 丨 法律规章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2、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联系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43号 E-MALL:lbjc2011@163.com 邮编:545002 版权所有: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